時間:2022-12-05 15:55:02 來源:安陽經濟開發(fā)集團有限公司 【 打印 】
近日,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被告以原告未先開具發(fā)票構成先期違約為由,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合同糾紛案。法院審理后認為,未開具發(fā)票屬合同附隨義務,非先履行抗辯權的履行條件,遂判決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。
原告益陽某廣告有限公司訴稱,其與被告祁東某置業(yè)有限公司簽訂某項目亮化安裝和物料制作安裝合同,約定被告在原告處購買裝飾裝修物品等,由原告進行安裝,并對具體需要的設備和數量、價格等進行了約定。后原告按要求于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將物料清單上貨物安裝完畢,被告方工作人員于2020年6月10日在驗收確認單上簽字,確認貨物及安裝已驗收合格。但被告截至本案起訴之日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相關款項。原告遂訴請被告支付147000元工程款及79732.8元違約金。
被告祁東某置業(yè)有限公司辯稱,原告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增值稅稅票,構成先期違約,被告有權拒絕付款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2019年12月,益陽某廣告有限公司(乙方)與祁東某置業(yè)有限公司(甲方)簽訂合同,約定甲方委托乙方進行項目亮化安裝和物料制作安裝,并對合同期限、合同總價款、亮化物料和室外包裝物料的材料及質量要求、規(guī)則、數量、單價等進行了明確約定。合同還約定甲方在乙方提交齊全的付款資料并審核確認后30日內一次性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%,余款5%作為質保金,待保修期滿后無息支付給乙方,免費質量保修三個月;每次付款前乙方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等額發(fā)票供甲方查驗,如乙方開具的發(fā)票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,甲方有權拒絕付款并順延付款時間,而不承擔違約責任……合同簽訂后,原告依約履行了制作安裝義務,并從2020年3月4日起,多次通過微信與被告方工作人員聯系要求進行驗收付款流程。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申請被告付款,但被告至起訴之日仍未支付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原告益陽某廣告有限公司與被告祁東某置業(yè)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,內容合法,為有效合同。合同各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。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,屬違約行為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147000元及違約金,于法有據。被告辯稱原告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增值稅稅票,被告有權拒絕付款。法院認為,雖然合同約定被告付款前原告應當開具相應發(fā)票,但開具發(fā)票僅為合同附隨義務,原告尚未開具發(fā)票不能成為被告不支付貨款的理由。對被告該項辯解意見,法院不予采納。故判決被告祁東某置業(yè)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益陽某廣告有限公司貨款147000元,并以147000元為基數,自2020年6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4.8%的標準計付違約金至款項付清時止。
■法官說法■
為有效維護合同雙方的利益,促進合同依約履行,減少合同風險,我國法律規(guī)定了合同履行抗辯權體系,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、不安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。本案的關鍵在于被告是否因原告未履行發(fā)票開具義務而享有先履行抗辯權暫不支付工程款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五百二十六條的規(guī)定,先履行抗辯權的履行條件包括:1.同一雙務合同中的當事人互負債務,且有先后履行順序;2.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;3.后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已屆履行期。雖未明確約定先、后義務的大小、程度,但因合同履行抗辯權發(fā)生在雙務合同領域,互付對待給付義務要求先、后義務的大小、程度也應具有對價性。本案中,案涉合同雖然在工程款支付環(huán)節(jié)約定先由原告出具相應的發(fā)票,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,但開具發(fā)票義務無法與工程款支付義務構成對價性,僅系附隨義務,故被告無法以原告未開具發(fā)票為由主張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拒絕支付合同價款。
但需要提醒的是,先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,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,非永久的抗辯權。對方當事人履行了合同義務,先履行抗辯權消滅,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。后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,該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,遲延履行的責任由對方承擔。后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,不影響追究應當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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